臺北市自行實施都市更新發展協會-第一梯次113年度『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專業人員培訓講習班』
2024年3月31日 星期日
2024年3月27日 星期三
訂定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113年2月16日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112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所得額:
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
應以查得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112年度各地區國稅局參考轄區不動產交易情形,訂定適用本項規定成交金額門檻如下,與111年度相較,各地區門檻調降1,000萬元至2,000萬元,適用範圍擴大,設算所得額更貼近實際所得:
(一)臺北市:6,000萬元。
(二)新北市:4,000萬元。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000萬元。
(四)其他地區:2,000萬元。
非屬前述規定情形
按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例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2年度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或為期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2024年3月22日 星期五
2024年3月14日 星期四
公同共有人之地價稅欠稅移送執行作業說明
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倘土地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者,以管理者為納稅義務人。倘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以公同共有戶歸戶一張繳款書,並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及向全體公同共有人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該公同共有土地課徵之地價稅應負連帶責任,倘逾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者,地方稅稽徵機關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移送執行對象。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人如果想要先繳納屬於自己應負擔部分的地價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經核准後,原有繳款書會拆分為申請分單及未申請分單繳納繳款書。實務上常發生部分公同共有人雖已申請分單並繳納地價稅,未申請分單繳納之地價稅仍有欠稅,地方稅稽徵機關為顧及已分單繳納稅款公同共有人權益及感受,於辦理是類案件欠稅移送執行時,將會建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執行未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倘其無財產可供執行,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
2024年3月13日 星期三
台北市公告住家房屋免徵房屋稅現值標準
依據:
一、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
二、財政部107年2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600724070號函頒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第16點。
公告事項:
台北市住家房屋免徵房屋稅現值為新臺幣10萬9,000元 ,適用113年期起房屋稅開徵案件。
2024年3月11日 星期一
臺北市自行實施都市更新發展協會-第一梯次113年度『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專業人員培訓講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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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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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250號判決 ( 例 )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稱被繼承人之表示,不必以遺囑爲之。 ※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該繼承人固喪失其繼承權。惟所謂表示,不以遺囑表示爲限,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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