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去國稅局大安分處,剛好有一位婆婆問我這個問題
不得不慎啊!
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和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標準和程序。它定義了私有土地和供公共使用之土地的範圍,並說明了在特定情況下,如何按比例計算土地稅的減免。規則的第二章詳細列出了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可以獲得全免或部分減徵的各類情況,例如供公共使用、用於學校或慈善事業、劃為特定保護區或遭受環境限制等。此外,文件還規定了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條件,並明確了申請、審核、實地勘查以及後續檢查考核等減免程序,確保土地的使用符合減免標準。
被繼承人死亡時,下列財產均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一)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包括繼承或其他法律原因取得,迄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車輛、股票、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等。
(二) 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 條及第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但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再併入遺產課稅。
(三)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課徵遺產稅。若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亦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權利尚未領受之部分課徵遺產稅。
(四)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這份資料詳細列出了申報契稅所需的文件與注意事項,主要針對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時的稅務申報程序。所需文件包括契稅申報書、權利人與義務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建物謄本與權狀影本,以及房屋稅單或現值證明等。其中特別提到,若遇到判決移轉或建物過多等情形,申報方式有所不同,並指出在網路報稅普及的現在,完稅時須補繳納後的印花稅單與契稅單影本。此外,注意事項中強調,依據《契稅條例》規定,買賣、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等,均須申報繳納契稅,即使是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也不例外。
概述了**申報土地增值稅所需提交的各項資料和流程**。它詳細列舉了如**土地增值稅申報書、權利人和義務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土地和建物權狀影本**等必要文件。特別地,文件也闡明了在**網路申報**時的具體操作,並指出**申報自用增值稅時需要額外提供的證明**,例如戶口名簿和無租賃切結書。此外,它還包含了一些**注意事項**,例如處理多筆土地申報或涉及戶籍遷出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此YouTube視頻解釋了台灣房地產交易中買賣雙方所需承擔的各種稅費和費用。
影片首先**詳細說明了賣方的義務**,包括土地增值稅(分為一般稅率和優惠稅率)、房屋稅和地價稅(根據交屋日按比例分攤,並特別強調地價稅的計算基準日為8月31日)、水電瓦斯管理費、銀行原抵押權塗銷代書費用,以及財產交易所得稅(或房地合一稅)。 隨後,影片**轉向買方應支付的費用**,其中主要包括契稅(買賣為6%)、買賣登記、銀行抵押權設定及其他代書費(通常由買方承擔,但提及雙代書制度以保障雙方)、移轉登記和設定規費,以及銀行貸款徵信和開辦費、房貸和火險、地震險費用。總體而言,這段內容**旨在為觀眾提供全面的指引**,協助他們理解台灣不動產買賣過程中的財務責任。YouTube視頻解釋了台灣房地產交易中買賣雙方所需承擔的各種稅費和費用。
1.個人出售房屋
如果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核實認定。
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依照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
2.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 以其全年各類所得合併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
(1)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2)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 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所得稅法第九條)
4.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四條)
5.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公告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至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上次調整為113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法進行之調整機制,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臺北市議會於113年11月13日三讀通過「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將自今(113)年7月1日施行,並自114年5月1日起開始繳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總統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並於同年4月1日由財政部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大幅調整住家用房屋之稅率級距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北市府配合修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自住房屋設籍要件:房屋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須符合自住要件: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另自113年7月1日起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
二、明定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原全國僅持有單一自住房屋並無法律明文適用較低稅率,臺北市為落實居住正義,照顧市民基本需求,自106年起透過稅基折減方式,降低單一自住房屋實質稅率,以加強保障市民基本居住權益,減輕市民的租稅負擔。本次房屋稅條例修正,即係參考上述理念,明文增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為1%,並要求不得稅基折減。為減緩對市民的稅負衝擊,臺北市已於113年不動產評價臨時會決議,分4年逐年緩步恢復稅基,並獲財政部認同。
三、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之房屋可減稅:為鼓勵民眾將空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滿足民眾居住需求,調降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稅率為1.5%至2.4%。
四、合理化房屋稅負: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持有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含租賃黑數及空屋等)調高其法定稅率為3.2%至4.8%,並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
五、簡化稽徵程序:參考地價稅課徵方式,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按年計算。另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屬分處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財政局最後表示,感謝臺北市議會的支持,臺北市率先六都通過本自治條例,本次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通過後,期能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簡化稽徵,提升效率。
為配合北投區行政中心拆除改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將自113年4月15日搬遷至中華賓士大樓(臺北市北投區立功街9號11樓之7及11樓之8)
北投稽徵所提供全功能服務櫃檯、遺產及贈與稅櫃檯、收發櫃檯及綜所稅申報收件服務,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全功能服務櫃檯、遺產及贈與稅櫃檯中午時間照常服務)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如有因地震造成財產損失,該處將主動輔導民眾提出申請稅捐減免。
北市稅處提醒,民眾可利用該處
另該處基於愛心辦稅,也將依有關機關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辦理稅捐減免,或輔導納稅人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本市相關地方稅減免規定為:
一、房屋稅:本市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113年9月23日前(今年9月22日遇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始可使用或不堪使用者,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可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倘土地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者,以管理者為納稅義務人。倘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以公同共有戶歸戶一張繳款書,並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及向全體公同共有人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該公同共有土地課徵之地價稅應負連帶責任,倘逾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者,地方稅稽徵機關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移送執行對象。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人如果想要先繳納屬於自己應負擔部分的地價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經核准後,原有繳款書會拆分為申請分單及未申請分單繳納繳款書。實務上常發生部分公同共有人雖已申請分單並繳納地價稅,未申請分單繳納之地價稅仍有欠稅,地方稅稽徵機關為顧及已分單繳納稅款公同共有人權益及感受,於辦理是類案件欠稅移送執行時,將會建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執行未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倘其無財產可供執行,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