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時,下列財產均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一)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包括繼承或其他法律原因取得,迄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車輛、股票、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等。
(二) 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 條及第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但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再併入遺產課稅。
(三)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課徵遺產稅。若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亦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權利尚未領受之部分課徵遺產稅。
(四)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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