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條文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之。
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49年2月6日台內地字第24530號函
要旨土地法規定縣市地政機關為縣市政府
內容
本案既准查復以各縣市地政科係原縣市政府內所含之單位,各地政事務所亦僅屬縣市政府之附屬機關,此外目前尚無其他獨立之縣市地政機關,所擬以縣市政府為土地法中規定之縣市地政機關乙節,在貴省各縣市尚無獨立之地政機關設立以前,自可准依貴省意見辦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62年5月1日台內地字第521365號函
要旨有關土地登記之公告得以地政事務所名義辦理
內容
關於土地、建物總登記公告、駁回登記,及權利書狀滅失、作廢或補發公告,請轉告得以主管土地登記之地政事務所名義辦理。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公告
要旨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
內容
主旨:公告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如下,其中第1項至第7項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第8項至第10項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試辦1年: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三)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四)門牌整編登記。
(五)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六)預告登記。
(七)塗銷預告登記。
(八)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九)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十)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前揭登記項目之處理期限如附表。
三、(略)。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0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97號公告
要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內容
主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本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公告在案。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1年6月30日:
(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略)。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1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656號公告
要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內容
主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本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及110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97號公告在案。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3年6月30日:
(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略)。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3年6月12日台內地字第1130262534號公告
要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內容
主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本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110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97號及111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656號公告在案。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4年12月31日:
(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略)。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4年12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40267150號公告
要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之試辦日期
內容
主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本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110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97號及111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656號公告在案。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5年12月31日:
(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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