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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4日 星期五

土地登記規則 《第3條》解釋函

法規條文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之。
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49年2月6日台內地字第24530號函
要旨土地法規定縣市地政機關為縣市政府
內容
本案既准查復以各縣市地政科係原縣市政府內所含之單位,各地政事務所亦僅屬縣市政府之附屬機關,此外目前尚無其他獨立之縣市地政機關,所擬以縣市政府為土地法中規定之縣市地政機關乙節,在貴省各縣市尚無獨立之地政機關設立以前,自可准依貴省意見辦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62年5月1日台內地字第521365號函
要旨有關土地登記之公告得以地政事務所名義辦理
內容
關於土地、建物總登記公告、駁回登記,及權利書狀滅失、作廢或補發公告,請轉告得以主管土地登記之地政事務所名義辦理。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公告
要旨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
內容
主旨:公告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如下,其中第1項至第7項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第8項至第10項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試辦1年: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三)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四)門牌整編登記。
(五)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六)預告登記。
(七)塗銷預告登記。
(八)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九)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十)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前揭登記項目之處理期限如附表。
三、(略)。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0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97號公告
要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內容
主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本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公告在案。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1年6月30日:
(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略)。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1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656號公告
要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內容
主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本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及110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97號公告在案。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3年6月30日:
(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略)。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3年6月12日台內地字第1130262534號公告
要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內容
主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本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110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97號及111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656號公告在案。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4年12月31日:
(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略)。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4年12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40267150號公告
要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之試辦日期
內容
主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本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110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97號及111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656號公告在案。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5年12月31日:
(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略)。

2026年7月23日 星期四

土地法 《第5條》解釋函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3月25日台內地字第8803732號函
要旨漁塭堤岸屬建築改良物

內容
查土地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漁塭堤岸係附著於土地之工事,應屬土地法第五條所稱之建築改良物,其被徵收時,應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2026年7月20日 星期一

2026年6月1日 星期一

受託製作【不動產產權調查報告】

核心目的是為了協助委託人,全面釐清產權狀況、風險評估及法律義務。

根據不動產實務與地政相關法規,一份標準的產權調查報告

一、 產權基本資料

  • 標的物概況: 地段、地號、建號、門牌、基地面積、建物面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持分。

  • 產權狀態: 所有權人姓名(及統一編號核對)、權利範圍、取得日期、取得原因。

  • 他項權利: 是否設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債權人、債務人及利息約定等。

  • 限制登記: 是否有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等限制產權處分的註記。

二、 法令限制與土地使用分區 

確認該標的是否符合開發或使用目的:

  • 土地使用分區: 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並註記是否有開發強度限制(建蔽率、容積率)。

  • 土地使用管制: 是否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禁建區、水源保護區、或有都市更新/重劃開發區之相關規定。

  • 容積移轉與稅務: 是否有容積移轉紀錄、現值評估。

三、 建物合法性調查 

針對建物本身是否涉及違建或違規使用:

  • 主要用途: 核對使用執照與建物謄本記載是否相符(如:商業用、住宅用、工業用)。

  • 違建查報: 是否有列管違建(即報即拆、既存違建)、增建或違規隔間狀況。

四、 環境與地籍圖籍比對

  • 測量成果圖: 比對現況與地籍圖是否相符,確認是否有「界址糾紛」。

  • 環境潛在風險: 鄰近有無嫌惡設施(高壓電塔、殯葬設施等,視委託需求而定)、環境污染紀錄。

  •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