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的基礎框架,核心在於定義土地的範疇包含水陸資源與天然富源**。法規詳細將土地依用途劃分為建築、生產、交通水利及其他四大類別,並區分了由各級政府持有的公有土地與人民依法取得的私有土地。此外,文中規範了土地改良物的分類,涵蓋建築與農作兩大項,並對自耕定義與土地債券發行做出說明。針對自然環境變遷導致的地權變動,法律亦明確規定了所有權消滅與回復的法律原則。這部法規建立了國家土地管理的基本法理與行政執行準則,確保土地資源能受到規範與保障。
2026年4月7日 星期二
2026年4月2日 星期四
2026年3月26日 星期四
2025年12月4日 星期四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專業人員訓練講習
臺 北 市 自 行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發 展 協 會
114 年 度 『 臺 北 市 危 老 重 建 推 動 師 培 訓 課 程 (BC 組 ) 』 課 程 表
上 課 日 期 :114 年 第 四 梯 次 -12/13( 六 ) 、 12/14( 日 ) 、 12/20( 六 ) 一 梯 次 共 三 天 課 程
2025年10月30日 星期四
土地稅減免規則簡介
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和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標準和程序。它定義了私有土地和供公共使用之土地的範圍,並說明了在特定情況下,如何按比例計算土地稅的減免。規則的第二章詳細列出了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可以獲得全免或部分減徵的各類情況,例如供公共使用、用於學校或慈善事業、劃為特定保護區或遭受環境限制等。此外,文件還規定了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條件,並明確了申請、審核、實地勘查以及後續檢查考核等減免程序,確保土地的使用符合減免標準。
2025年10月23日 星期四
哪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下列財產均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一)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包括繼承或其他法律原因取得,迄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車輛、股票、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等。
(二) 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 條及第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但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再併入遺產課稅。
(三)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課徵遺產稅。若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亦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權利尚未領受之部分課徵遺產稅。
(四)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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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250號判決 ( 例 )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稱被繼承人之表示,不必以遺囑爲之。 ※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該繼承人固喪失其繼承權。惟所謂表示,不以遺囑表示爲限,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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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2 年 10 月 26 日北市地一字第 35558 號函 查「被徵收之土地公告後,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 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聲請登記 者除外,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為土地法第 232 條所明定,是 以土地在申請登記時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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