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年4月23日北市地登字第1086009956號函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包括夫妻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等(法務部96年9月17日法律決字第0960029739號函參照)。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時,需否檢附權利書狀,應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及申請人所檢附之文件(例如協議書、法院確定判決書),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一、夫妻之一方死亡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及第119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件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條及第35條規定辦理。
三、其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及第155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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