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產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時,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得免填具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統一編號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年2月3日北市地登字第1096002762號函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產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時,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得否免填具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統一編號,考量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8點第1款規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為處分時,係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列明全體共有人及其繼承人之姓名及權利範圍已足,未能會同申請登記之他共有人,無須於申請書及契約書上簽名,亦無須親自到場核對身分,申請人亦無須檢附他共有人之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及權利書狀辦理。故是類案件契約書及申請書未填寫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統一編號,登記機關仍得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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