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目前現行法已經採全面限定繼承,但口語上還是有人習慣說要辦理「限定繼承」,其實說的是「陳報遺產清冊」。
「陳報遺產清冊」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向法院提供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讓債權人可以知道被繼承人還有多少資產和負債,並向繼承人主張權利。
聲請人送出聲請狀後,法院會做出裁定並要求聲請人登報,法律用語稱「公示催告」,昭告天下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應該在六個月內向聲請人主張債權,以便繼承人按比例償還。如果債權人沒有在六個月內來主張權利,就只能就分配後剩餘的財產做清償。
然而拋棄繼承和陳報遺產清冊都不能事先辦理喔!所以被繼承人尚未過世、或是前順位的人還沒拋棄繼承,都沒辦法辦理。
總的來說,繼承人是不須要用自己的財產去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的。但是為了防免債權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幾年突然跑出來要求繼承人還錢,還是很多人會辦理拋棄繼承和陳報遺產清冊。
兩者的效果不同、辦理所需要的文件也不同,繼承人可以評估自己的情況決定是否、或選擇哪一項辦理。如確定被繼承人很多負債但毫無資產,就可以考慮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如被繼承人祖孫滿堂,拋棄繼承可能就要給數十人拋棄,就可以考慮直接由其中一人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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