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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1至13條
土地法的基礎框架,核心在於定義土地的範疇包含水陸資源與天然富源**。法規詳細將土地依用途劃分為建築、生產、交通水利及其他四大類別,並區分了由各級政府持有的公有土地與人民依法取得的私有土地。此外,文中規範了土地改良物的分類,涵蓋建築與農作兩大項,並對自耕定義與土地債券發行做出說明。針對自然環境變遷導致的地權變動,法律亦明確規定了所有權消滅與回復的法律原則。這部法規建立了國家土地管理的基本法理與行政執行準則,確保土地資源能受到規範與保障。
2026年4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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