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象死亡時,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三)死亡事實發生前2 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區分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規定,申報課徵遺產稅。
(四)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臺灣地區遺留之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2025年10月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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