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資訊

我的相片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233巷20號3樓 電話:(02)2771-2991, Taiwan

2024年8月7日 星期三

父母以自己的資金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其贈與價值如何計算?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無論子女成年或未成年,父母親都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其中贈與價值的計算,以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

若個人嗣後如出售或交換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者,應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自交易時之成交價額中減除,據以計算所得額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故取得成本於計算時相對較低,這在作財產規劃時,應列入考量因素才行!








2024年7月10日 星期三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想減免遺產稅之規定為何?

1.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2.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3.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果是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國稅局會限期令承受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才會追繳遺產稅。

4.免徵遺產稅的單筆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而部分繼承人移轉其持分,或經全體公同共有的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且能夠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的分管契約供稽徵機關查核者,僅就移轉的持分部分補繳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財政部91.10.28台財稅字第0910456668號令)
(財政部98.8.24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令)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39條)



2024年7月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