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7年10月9日北市地一字第8722650400號函
一、查同一土地已辦竣不同登記次序之抵押權,其權利消滅時,無論其權利人及義務人是否相同,為使其登載明確清楚及利於嗣後查閱,例需要求當事人分別填寫申請書,以不同之收件號申辦塗銷登記,俾符合電腦一收件辦理一異動事項之登 載原則。貴所建議者,設如其登記原因及原因發生日期均不同,實務登記即有困難;又如抵押權人為自然人名義,不管 設定或塗銷登記,均需通知國稅局,如併同一申請書辦理,該他項權利登記完畢通知書,電腦即無法分別產製,將使該 局人員無從明瞭登記情形。
二、基前說明,本案宜修為:除抵押權人為自然人名義者外,如其登記原因及原因發生日期均相同,始得辦理,但仍應儘量以分件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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