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3年2月23日北市地一字第03747號函
按民法第 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 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 時,為遺產之移交,…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 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觀之,遺產管理人既得為上開保管財產之行為,自得保管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狀, 故本案遺產管理人申辦所有權狀補發登記,應予受理,惟應另以登記申請案申請之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
今日與台北市自行實施都市更新發展協會的夥伴們 一同參觀「德鄰織漾」建案 其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江翠北側重劃區內,鄰近雙十文化商圈 及江寧路商圈,生活機能佳 現場並有專業詳細的說明 感受到用心設計 官網
-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250號判決 ( 例 )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稱被繼承人之表示,不必以遺囑爲之。 ※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該繼承人固喪失其繼承權。惟所謂表示,不以遺囑表示爲限,如有...
-
震驚社會的全國首件臺版地面師案,3年詐騙近1.4億元,破案起緣來自於臺北地政向北檢告發,疑似有集團偽造代筆遺囑詐取獨居老人遺產,經北檢指揮警調偵辦起訴44人,終結假遺囑詐孤獨死房產的遺憾!!

.png)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