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物門牌整編申請標示變更登記,登記機關對門牌整編情形有疑義時,應逕向戶政機關查詢,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檢附門牌整編證明書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4年6月5日北市地一字第84014962號函
一、依本府民政局84年4月19日北市民四字第7657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本處依84年3月2日會議結論於84年3月22日以北市地一字第84010648號函請本府民政局函請其所屬各戶政事務所能協助配合,將本市歷年門牌整編資料再次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並就歷年門牌整編是否有門牌重複編定及街路名稱重 複之問題請其釋疑,案經該局函復略以:「查本市各區戶政事 務所歷年來門牌整改編資料各戶政事務所迄今已無剩餘,由於數量龐大礙於經費及目前戶政電腦化正處於施行階段,人力無法調配等實際困難,請派員攜帶紙張逕洽本市各戶政事 務所影印。至門牌整編或街路名稱是否有重複情形乙節,… 在門牌號經整編多次後或有如來函所述情形;至於街路名稱 改編,尚無沿用舊名稱之案例。」是以本案既因無法取得本市歷年門牌整編完整資料,且依民政局上開函所敘門牌號歷 年有重複編定之情形,則登記機關要根據戶政單位之門牌整 編清冊去判斷目前建物登記門牌是否係該整編清冊之建物, 因其數量龐大,於實務作業上似有困難,並有造成門牌資料 混亂之慮。是以上開會議決議「嗣後如有門牌整編,由地政事務所以批次作業逕為辦理標示變更登記。」不予採行;又因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係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故建物因該等原因辦理標示變更(門牌變更)登記時,復要求申請人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整編證明書易招民怨,是以本 案日後除依前開會議結論「建物因戶政機關門牌整編等需辦 理標示變更登記時,若申請人檢附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上已明確載有整編前後之建物門牌,應已具有門 牌整編證明書之效用,登記機關應予受理登記。」、「請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於最短時間內就歷年戶政機關所檢送之門牌整 編資料詳加清查整理做成備查資料,以為日後審查之依據。」,除申請人檢附已明確載有整編前後之建物門牌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及戶政機關所檢送之門牌整編 資料以為審查依據外,登記機關如就門牌整編情形有疑義, 由該登記機關逕向戶政機關查詢,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檢附門 牌整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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