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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
(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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