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專門職業能力的人員,秉持「誠信、正直、守法、保密」的宗旨及審慎負責的態度,建立之不動產專業服務機構。 同仁們曾任職於信義房屋、太平洋房屋、中國建築經理(股)公司、陽信銀行、台新銀行、宏基、遠見不動產估價公司..等,持有之國家考試證照,有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危老重建推動師…等,主要成員均已累積數十年的實務經驗,成為我們專業服務的堅實後盾。
民法第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具有遺產酌給請求權
所以也可能是能分遺產之人!
何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依照目前的見解
要是被繼承人「活著的時候」持續扶養之非繼承人
例如:可能是在外共同居住的伴侶
而且在被繼承人過世之後
並未受到遺贈
且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生活限於困難的人
才有可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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