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中關於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判決指出,**被繼承人表示剝奪繼承權不限於遺囑形式**,只要有明確事實證明被繼承人生前曾有此表示,繼承權即喪失。**「重大虐待」**不僅包括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例如毆打或惡意不扶養,還延伸至**消極行為**,例如在被繼承人長期臥病在床時,繼承人無故不探視,導致被繼承人承受巨大精神痛苦的情況。此外,**此類表示是不要式行為**,且**無須向特定人為之**。
2025年8月25日 星期一
2025年8月24日 星期日
申報土地增值稅所需文件及注意事項
概述了**申報土地增值稅所需提交的各項資料和流程**。它詳細列舉了如**土地增值稅申報書、權利人和義務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土地和建物權狀影本**等必要文件。特別地,文件也闡明了在**網路申報**時的具體操作,並指出**申報自用增值稅時需要額外提供的證明**,例如戶口名簿和無租賃切結書。此外,它還包含了一些**注意事項**,例如處理多筆土地申報或涉及戶籍遷出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2025年8月23日 星期六
不動產買賣雙方應繳納之稅費及注意事項
此YouTube視頻解釋了台灣房地產交易中買賣雙方所需承擔的各種稅費和費用。
影片首先**詳細說明了賣方的義務**,包括土地增值稅(分為一般稅率和優惠稅率)、房屋稅和地價稅(根據交屋日按比例分攤,並特別強調地價稅的計算基準日為8月31日)、水電瓦斯管理費、銀行原抵押權塗銷代書費用,以及財產交易所得稅(或房地合一稅)。 隨後,影片**轉向買方應支付的費用**,其中主要包括契稅(買賣為6%)、買賣登記、銀行抵押權設定及其他代書費(通常由買方承擔,但提及雙代書制度以保障雙方)、移轉登記和設定規費,以及銀行貸款徵信和開辦費、房貸和火險、地震險費用。總體而言,這段內容**旨在為觀眾提供全面的指引**,協助他們理解台灣不動產買賣過程中的財務責任。YouTube視頻解釋了台灣房地產交易中買賣雙方所需承擔的各種稅費和費用。
2025年8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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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與台北市自行實施都市更新發展協會的夥伴們 一同參觀「德鄰織漾」建案 其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江翠北側重劃區內,鄰近雙十文化商圈 及江寧路商圈,生活機能佳 現場並有專業詳細的說明 感受到用心設計 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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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250號判決 ( 例 )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稱被繼承人之表示,不必以遺囑爲之。 ※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該繼承人固喪失其繼承權。惟所謂表示,不以遺囑表示爲限,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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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2 年 10 月 26 日北市地一字第 35558 號函 查「被徵收之土地公告後,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 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聲請登記 者除外,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為土地法第 232 條所明定,是 以土地在申請登記時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