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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3日 星期四

土地法 《第5條》解釋函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3月25日台內地字第8803732號函
要旨漁塭堤岸屬建築改良物

內容
查土地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漁塭堤岸係附著於土地之工事,應屬土地法第五條所稱之建築改良物,其被徵收時,應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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