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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1日 星期四

臺北市未辦繼承土地面積比30個臺北大巨蛋還大

        今年度公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被繼承人計723人,土地計2,467筆、建物計576棟,依113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逾153億元。

       截至113年3月25日止,臺北市因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被列冊管理的土地有19,656筆,建物2,477棟,土地面積逾311公頃,範圍超過30個臺北大巨蛋,依113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高達779億元。

       尚未辦理遺產繼承登記的民眾請注意!遺產繼承無性別差異,男女均有繼承權;依土地法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應於6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地政機關定期於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公告,公告期間仍然可以申請登記,期滿後開始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申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歡迎朋友們一起了解探討!

 


2024年4月9日 星期二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因地震財產受損,可減免地方稅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如有因地震造成財產損失,該處將主動輔導民眾提出申請稅捐減免。


北市稅處提醒,民眾可利用該處

線上申辦或稅務視訊服務雲平台申請減免。

另該處基於愛心辦稅,也將依有關機關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辦理稅捐減免,或輔導納稅人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本市相關地方稅減免規定為: 

一、房屋稅:本市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113年9月23日前(今年9月22日遇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始可使用或不堪使用者,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可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2024年3月31日 星期日

2024年3月27日 星期三

訂定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113年2月16日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112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所得額:

  1. 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

應以查得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112年度各地區國稅局參考轄區不動產交易情形,訂定適用本項規定成交金額門檻如下,與111年度相較,各地區門檻調降1,000萬元至2,000萬元,適用範圍擴大,設算所得額更貼近實際所得:

    (一)臺北市:6,000萬元。

    (二)新北市:4,000萬元。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000萬元。

    (四)其他地區:2,000萬元。

  1. 非屬前述規定情形

按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例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2年度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或為期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2024年3月14日 星期四

公同共有人之地價稅欠稅移送執行作業說明

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倘土地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者,以管理者為納稅義務人。倘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以公同共有戶歸戶一張繳款書,並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及向全體公同共有人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該公同共有土地課徵之地價稅應負連帶責任,倘逾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者,地方稅稽徵機關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移送執行對象。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人如果想要先繳納屬於自己應負擔部分的地價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經核准後,原有繳款書會拆分為申請分單及未申請分單繳納繳款書。實務上常發生部分公同共有人雖已申請分單並繳納地價稅,未申請分單繳納之地價稅仍有欠稅,地方稅稽徵機關為顧及已分單繳納稅款公同共有人權益及感受,於辦理是類案件欠稅移送執行時,將會建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執行未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倘其無財產可供執行,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