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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1日 星期三

個人適用舊制出售房地時分別課稅之法令依據

1.個人出售房屋

如果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核實認定

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依照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

2.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 以其全年各類所得合併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 

(1)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2)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 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所得稅法第九條)

4.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四條)

5.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

2025年5月20日 星期二

違章建築課徵房屋稅的疑問?

房屋稅

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爲課徵對象

因此違章建築的建物

當然不會排除在外

但違建房屋稅之繳

只是代表就納稅義務之履行

不能當作政府已認為該違章建築被視爲合法建物


因為如果對違章建築房屋

不設籍課稅

不只是增加主管機關稅籍管理之困擾

也對合法房屋之所有權人有失公平

或可能將發生負面相反效果

助長違建之風氣


因此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

對違章建築在未拆除之前

應依法設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