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山地政事務所網站發布消息
關於近期媒體報導部分預售屋延後2年交屋,建商只願無息退還已繳價款或無條件等候交屋一事,查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2點及第24點已明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應明定開工及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期。賣方如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1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3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不得低於15%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故消費者如遇有以上購買預售屋發生延遲交屋,而建商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予買方,或蓄意片面毀約,損害消費者財產權益情事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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