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率先自106年7月起就持有全國單一且自住之房屋給予輕稅,今年開徵的房屋稅持續辦理。自住用房屋在全國3戶以內雖可適用1.2%的房屋稅較低稅率,但該市房屋所有權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家戶持有全國單一戶且供自住並設立戶籍,及符合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的房屋,可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相當實質稅率1%,大大減輕納稅負擔,以保障人民基本居住權益。
臺北市稅捐處說明,臺北市住家用房屋除符合自住及公益出租使用的房屋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外,其他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則依納稅人持有房屋戶數多寡課稅,即在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稅率,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稅率課徵,該市為少數縣市就非自住房屋按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稅,適度提高持有房屋的成本。該處提醒,多屋族如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或以包租代管方式出租供社會住宅,可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以減輕愛心房東的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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