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就管理之亡故榮民不動產且屬捐助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標的申請遺贈登記,無法檢附原所有權狀之處理方式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年4月27日北市地登字第1106010595號函
按「土地權利人聲請土地權利移轉或消滅等變更登記,不能 提出原權利書狀時,應由權利人自行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聲請 249 書備註欄,敘明其為原權利人及權利書狀滅失之事實原因,如有 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地政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依土地法第79條 規定公告1個月,俟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再行辦理權利變更 登記,除非有必要,無需先行補給原權利書狀。」、「遺產管理人 既得為……保管財產之行為,自得保管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建物 之所有權狀,故本案遺產管理人……申辦已故榮民……所有權狀 補發登記,應予受理……。」分別為內政部67年5月15日台內地 字第792259號函釋及本局83年2月23日北市地一字第03747號函釋 規定,故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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