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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5年6月13日北市地一字第85117612號函
按申請停止他人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應循司法程序訴請法院裁判,經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假扣押登記或假處分預告登記後始得為之,內政部47年10月28日台內地字第19180號函釋有案,因此本案之移轉登記,縱異議人為登記義務人之債權人,仍應依上開部函辦理,殊無適用民法第151條規定,請求地政機關暫行停 止該項移轉登記之餘地,故本案在無限制登記之情形下,准予受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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