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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3年10月20日北市地一字第31527號函
申請人持憑法院調解筆錄申辦調解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法院核發之調解筆錄所載相對人之姓名及不動產標的與登記簿記載相符者,無需再審查相對人之住址與登記簿記載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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