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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3年2月1日北市地一字第02272號函
申請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辦判決移轉登記, 如法院確定判決書上所載被告之姓名及不動產標的與登記簿記載相符者,無需再審查被告之住址與登記簿記載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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