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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7日 星期四

數權利人與同一義務人就同一筆土地訂立一移轉契約 書,並以一收件號申報土地現值,因其中一權利人與 義務人有爭執,該無爭執部分由義務人及其他權利人 另立買賣契約書,不得以原現值申報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君毅不動產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9年12月3日北市地一字第46710號函

案經函准本府財政局79年11月27日(79)北市財二字第33595號函復略以:「…申報書移轉面積及權利人姓名應不得塗改,而有關經買方當事人合意減少部分土地買賣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辦理撤銷該部分土地之現值申報,並另由其餘當事人重行填寫現值申報書,將新舊申報書併存於稽徵機關,以資查核及據以重行核實認定。」請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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