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9年12月3日北市地一字第46710號函
案經函准本府財政局79年11月27日(79)北市財二字第33595號函復略以:「…申報書移轉面積及權利人姓名應不得塗改,而有關經買方當事人合意減少部分土地買賣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辦理撤銷該部分土地之現值申報,並另由其餘當事人重行填寫現值申報書,將新舊申報書併存於稽徵機關,以資查核及據以重行核實認定。」請依照辦理。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9年12月3日北市地一字第46710號函
案經函准本府財政局79年11月27日(79)北市財二字第33595號函復略以:「…申報書移轉面積及權利人姓名應不得塗改,而有關經買方當事人合意減少部分土地買賣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辦理撤銷該部分土地之現值申報,並另由其餘當事人重行填寫現值申報書,將新舊申報書併存於稽徵機關,以資查核及據以重行核實認定。」請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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