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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8月21日北市地一字第8622518100號函轉
臺北市政府86年8月13日府工建字第8606170400號函
嗣後凡憑使用執照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如該執照 上加註有「建築物樓層中任意加設夾層者均係屬違建,不因使用 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 用。」者,各所於受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於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載明「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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