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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5日 星期五

土地持分移轉錯誤,主張依使用執照所列基地號,申請互為移轉-君毅不動產

權利人於同一大廈原擁有2戶建物、4筆土地持分,嗣將其中1戶建物及2筆土地持分全部移轉於他人後,發現土地持分移轉錯誤,主張依使用執照所列基地號,申請互為移轉各自分攤4筆土地之持分,應予准許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6月14日北市地一字第8621699300號函 

查本案建築基地依卷附84使字第oo號使用執照所列地號為華興段 二小段 ○○、 ○○之 5 ,同 段四小 段 ○○○ 之 5○及○○○○等4筆土地,依建築法第11條第1項所為「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1宗」之規定,則該建物之基地應為上開4筆地號之土地,且查同一棟建築物之上、下層建物所有權人均取得該4筆地號之產權,因此本案申請人之請求有理由,且亦更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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