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併公司表明其部分產權因土地增值稅問題尚在行政救濟中,准予先辦理其經辦妥記存土地增值稅部分之土地移轉登記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6月19日北市地一字第8621722400號函
本案本應就被合併公司之不動產全部辦理移轉登記予存續公 司,但被合併公司既經表明其部分產權因土地增值稅問題,尚在行政救濟中,故請求准予先辦理其經辦妥記存土地增值稅部分之 土地移轉登記,核其所敘尚稱合理,惟應切結俟行政救濟完結 後,必須辦理移轉登記完竣,另有關消滅公司殘餘持分部分,不 宜繕發權狀,俟存續公司辦理移轉時再併本案辦理。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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