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補稅 常見四樣態
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留意成本及費用應核實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見有四大補稅樣態,多是在申報成本或費用上出差錯,導致被國稅局補稅或處罰,提醒納稅人注意。
首先,婚前、婚後贈與房地,後續出售課徵房地合一稅時,認列取得成本的方式差很大。如果是在婚後贈與配偶,在出售房地時的成本,是以配偶間第一次贈與前原始取得房地的成本為準
第二則是與建商簽訂房地買賣契約後,又與建商協商折價,取得折讓證明,但後來賣出,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卻未依折讓後的價款來申報取得成本,導致漏報所得
第三則是費用列報錯誤。國稅局指出,包括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房貸利息等,是「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能在「出售」時列為費用減除
第四購入農地未作農用,後續出售時會發生這種情形,由於農地移轉時,可暫不課徵土增稅;但若未持續作農用,移轉時就應課徵土增稅,若為適用房地合一案件,雖可列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僅限列報自身持有期間部分。
文章摘自:2022-03-29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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