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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1日 星期一

部分繼承人申辦公同共有繼承及抵繳稅款登記事宜-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7年9月22日北市地一字第8722363600號函

查案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87年3月31日北區國稅瑞芳汐徵○○○○○號函既已載明本案土地抵繳價額為7,299,751元,抵繳各項稅款後尚有餘額507元,即本案被繼承土地所應繳納之各項稅款已全部抵繳完竣並無欠稅,自得就被繼承人所遺該筆土地之持分全部辦理繼承登記,又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得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故本案得就被繼承人所遺首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全部辦理繼承登記後連件辦理部分持分土地抵繳遺產稅登記,並於登記完竣後通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

(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業於102年1月1日變更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瑞芳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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