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專門職業能力的人員,秉持「誠信、正直、守法、保密」的宗旨及審慎負責的態度,建立之不動產專業服務機構。 同仁們曾任職於信義房屋、太平洋房屋、中國建築經理(股)公司、陽信銀行、台新銀行、宏基、遠見不動產估價公司..等,持有之國家考試證照,有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危老重建推動師…等,主要成員均已累積數十年的實務經驗,成為我們專業服務的堅實後盾。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12月29日北市地一字第8623620700號函
查民法第1194條後段僅規定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並無規定須由代筆人記明遺囑人不能簽名之事由或代筆人不得書寫遺囑人之姓名;本案代筆遺囑既已由遺囑人按捺指印,應已符合上開法條規定之要件,且該受遺囑利益之人為其全體之合法繼承人,渠等並依遺囑內容會同申辦繼承登記並無異議;因此,本案自應受理其申請之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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