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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1日 星期一

代筆遺囑所載權利範圍與登記資料不符,經見證人切結係誤植,得予受理登記-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年11月6日北市地一字第8623209500號函

按遺囑為無效者,除依法律明定之情形外,並不當然因其內容有瑕疵即認定為無效,仍應就立遺囑人之真意予以審酌。本案被繼承人所遺座落本市中山區長春段二小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四○一分之二五,惟其生前所立之代筆遺囑中將該筆土地權利範圍載為二四○○分之二五,致與登記資料不符乙節,查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本案被繼承人所遺財產除上開土地外,亦包括該土地上之建物及些許現金(依案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所立之遺囑係就不動產部分(即土地與建物)指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次查本案遺囑指定各繼承人繼承之土地繼承持分與建物之繼承持分相當,亦不違反上開民法關於繼承人特留分之規定。且見證人OOO、***(兼代筆人)亦切結表示該錯誤純係筆誤所致,衡諸情理,應屬實情。又「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從其所定。」、「被繼承人以遺囑就其遺產指定繼承人之應繼分,非屬遺贈性質,應依遺囑內容辦理繼承登記。」分別為民法第1165條及內政部81年6月20日台(81)內地字第8181523號函所規定,本案繼承人之一XXX雖未會同其他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揆諸上開規定,地政機關仍應受理該案。是以,本案應准予辦理繼承登記,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未會同申請登記之他繼承人,他繼承人權狀,得俟日後,其申請時,再行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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