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96年10月5日北市地一字第09632354700號函
本案臺北市地政士公會以本市大安區○○段○○小段339、 340、341、342地號建築基地,其中339、340地號逕為分割出339-1、 340-3 地號道路用地,建物登記簿之基地號仍記載為339、340、 341、342地號,卻以339-1、340-3地號未併同移轉,違反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 4條第2項規定補正提請解決乙節,經本處以前揭 號函准本市建築管理處 96年9月27日北市都建照字第09676984500 號函查復略以:「說明三:旨揭土地經本局之網際網 路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本處之臺北市建築物電腦地籍 套繪圖、臺北市建築管理資訊系統等檔案資料查對結果,係經都 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地),非屬70使字第0338號使 用執照之法定空地…」(如附件影本),是以本案逕為分割出之復興段三小段339-1、340-3地號既屬建築基地範園外之土地,自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嗣後類似案件應請本於職權查調使用執照圖說自行認定,如認定有困難時,應先向本市建築管理處查明後再予辦理。
(按:本市建築管理處業已更名為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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