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95年4月20日北市地一字第09530963000號函
修正後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固已無應經權利關係人同意之規定,惟實務上申請人於簽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或他項權利設定契約前,土地標示部已有「更正中」註記者,當事人如已知悉,較無爭議;但申請人於訂約後,土地標示部始有「更正中」註記,當事人是否知悉,尚有存疑。故為保障申請人權益及避免日後爭議,於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標示部有「更正中」註記者,仍宜參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 條之 1之規定,由權利人出具切結書切結確已知悉該更正記事, 並同意地政機關於原登記面積與更正後面積不符時,得逕為辦理更正登記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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