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94年9月14日北市地一字第09432348500號函
檢送「研商齊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登記案件之法令見解及審查標準」第1次會議紀錄決議編號 12 依內政部89年3月30日台內地字第8905133號函釋之精神, 公司代表人自有不動產出售予公司,因涉雙方代理由股東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其股東會議紀錄,自屬土地登記規 則第 44條所稱需檢附第三人同意書之情形,故本案除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推選之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全體股東之印鑑證明。 惟股東會議紀錄所蓋股東之印章與載有公司董事、股東姓名等資料及核備章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之印章相符時,得免附全體股東之印鑑證明審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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