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資訊

我的相片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233巷20號3樓 電話:(02)2771-2991, Taiwan

2022年4月10日 星期日

數繼承人同時授權另一繼承人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得予受理-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2年6月26日北市地一字第19463號函

本案經本府法規委員會箋復以:「查『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6條定有明文。按該條之立法目的在防止自己、本人、第三人間利益衝突。如非經本人之許諾,則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

本件被繼承人ooo等4人同時授權另一繼承人***君為代理人,代理渠等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持憑申辦繼承登記乙案,依卷附ooo君等4人之授權書授權事項載明『授權由被授權人就先父所留遺產辦理繼承登記遺產分割協議及有關一切事宜』,則本件似已經本人之許諾,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君代理ooo君等4人與自己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似無違法。」本處同意上開法規會之意見,請查照辦理。

(按: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與法規委員會已整併為本府法務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