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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9年1月10日北市地一字第58318號函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於申請繼承登記時,應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繼承系統表並簽註負責,而為登記機關依法審認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是否正確之依據。另協議分割遺產繼承登記需檢具全體繼承人訂定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印鑑證明辦理,已可確認繼承人身分。則分割繼承登記,如已由申辦登記之申請人依有關規定將合法繼承人製成繼承系統表,並簽註負責,依上述規定,自得予以受理。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修正後為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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