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專門職業能力的人員,秉持「誠信、正直、守法、保密」的宗旨及審慎負責的態度,建立之不動產專業服務機構。 同仁們曾任職於信義房屋、太平洋房屋、中國建築經理(股)公司、陽信銀行、台新銀行、宏基、遠見不動產估價公司..等,持有之國家考試證照,有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危老重建推動師…等,主要成員均已累積數十年的實務經驗,成為我們專業服務的堅實後盾。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9年1月10日北市地一字第58318號函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於申請繼承登記時,應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繼承系統表並簽註負責,而為登記機關依法審認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是否正確之依據。另協議分割遺產繼承登記需檢具全體繼承人訂定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印鑑證明辦理,已可確認繼承人身分。則分割繼承登記,如已由申辦登記之申請人依有關規定將合法繼承人製成繼承系統表,並簽註負責,依上述規定,自得予以受理。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修正後為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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