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7年9月29日北市地一字第45265號函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77年9月22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95021號函
繼承人將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捐贈政府,合於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規定時,其捐贈之意思表示,應在繼承事實發生後,辦理繼承登記前,因係繼承人之贈與,要完成產權移轉手續,需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又繼承人捐贈被繼承人遺產予政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及第20條第1款規定,可准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總額課稅,以往本局為配合臺北市政府辦理移轉登記事宜,於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同時,對設籍臺北市之繼承人,均同時發給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貴處如於辦理類似案件,有簡化之必要,而不違反法令規定,需本局配合者,請函告本局以便辦理。
(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業於102年1月1日變更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