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受贈不動產 當心多繳稅
個人購買房屋贈與他人時,除配偶間相互贈與可免稅外,其他皆依贈稅法規定,贈與人(送出財產者)若當年度總贈與額度超過免稅額244萬元(2009~2021年為220萬元),贈與人必須在贈與後30天內報繳贈與稅負,其計算方式是按照贈與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認定為贈與總額,減除當年度贈與免稅額,餘額適用10~20%贈與稅率。
但依照我國房地合一稅規定,當受贈人未來要出售受贈房屋時,如果贈與人當時是購買或取得適用房地合一制不動產(2016年後取得的不動產),其認定成本標準為「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並非當年購入價格。
舉例來說,父親A在2017年6月1日以總價1,050萬元購入一棟宜蘭市的透天厝,隨後又在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7日分別把透天厝的房屋、土地贈與給女兒B,因當時房屋、土地現值剛好都是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因此A只需申報但免課贈與稅。
然而,若B在2021年9月以1,600萬元出售該棟透天厝,必須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在申報時,B的房地取得成本僅440萬元,即使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加計其他費用,成本僅480萬元,並非當年A購入房屋的1,050萬元。
文章摘自:2022-05-18工商時報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644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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