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以上義務人訂立同一土地移轉契約書後,如土地增值稅單或免稅證明書核發日期不一,致申辦移轉登記時先核發部分有逾期申請之情形,得免課登記罰鍰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75年5月7日北市地一字第21277號函
關於2人以上義務人訂立同一土地移轉契約書後申報現值,如義務人之土地增值稅單或免稅證明書申請日期相同,惟核發日期及限繳日期不一,致申辦移轉登記時先核發部分有逾期申請之情形,查該稅單核發及限繳日期不一,應係稅捐機關之作業程序所致且以同一移轉契約書將部分分開先行辦理,實務作業上亦不無困難,因而該稅單或證明書經稅捐機關先核發部分,於申辦移轉登記有逾期申請時,應可視為不能歸責於申請人,而以該案稅單或證明書最後核發及限繳日期為準計課登記費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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