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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人申辦建物基地號更正登記,如所有權人未持有更正後基地所有權、地上權或典權,亦無法提出其他土地使用證明時,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更正登記一案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年11月14日北市地籍字第10133039900號函
旨揭類型案件請依建物實際坐落地號辦理基地號更正登記, 並於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本建物坐落地號使用○○ 段○小段○○地號,未能提出基地所有權人同意之證明文件」,並 於登記完竣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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