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2年6月3日北市地籍字第10231524600號函
於申請住址變更登記時,如僅檢附部分轄區不動產權狀而明確主張欲就其所有本市不動產全部一併辦理住址變更登記者,因其意思表示明確,審查人員亦可使用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自然人之住址資料,尚無偽冒申請之疑慮,且住址變更登記無涉產權異動,故申請人如為自然人,且已按其所有本市不動產權利之轄區地政事務所分別填寫登記申請書,同時申請住址變更登記,雖其未按各地政事務所轄區檢附權狀,仍應可受理登記, 惟為免後續紛爭,應由申請人於各申請書備註欄切結「申請人檢 具○○區○○段○○小段○○地號及○○建號之權狀就本市不動產全部申請住址變更登記」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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