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0年4月2日北市地一字第9020608200號函
一、按「為達到資料之一致,如申請人僅就其所有部分標的申請 更名、名稱、住址或統一編號變更或更正登記時,仍應請其 就歸戶資料之全部標的一次辦理異動,異動後須繕發權狀 者,則僅就申請之部分標的予以辦理換狀,其未申請部分則 俟申請人檢附原權狀申辦任何有關登記案件時,再行換發。」 為內政部訂頒「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 第10章、三之(五)1之(2)規定有案,是以有關登記名義 人申辦更名、名稱、住址或統一編號變更或更正登記案件, 均應就轄區內不動產全部辦理登記,故該等案件申請時得免附登記清冊,並由審查人員於審查意見欄簽註「申請人已就轄區內不動產全部申請」予以受理登記,惟異動後若需繕發權利書狀者,而申請人僅就部分標的辦理換狀時,仍應檢附 清冊辦理。
二、另有關書狀換給、門牌整編等申請人可選擇辦理之登記案件, 因尚須視申請人意思表示後始得為之,故仍需檢具登記清冊憑辦,惟因未涉及權利變更,故同意貴所所擬意見,其地目、 面積及權利範圍欄得予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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