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資訊

我的相片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233巷20號3樓 電話:(02)2771-2991, Taiwan

2022年5月31日 星期二

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時,得由該登記申請案之地政士提出 申請,無須另附委託書-地政學堂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05718日北市地登字第10531952800號函 

「地政士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地政士受委託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10 日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為地政 士法第 24條所明定,故地政士受託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測量案件,如有涉及辦理退還地政規費事項,得由原登記、測量申請案件受 委任之地政士申請之,爰原申請案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可視為同一委任而由該地政士申請退還地政規費,無須另附委託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