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辦跨所繼承登記,被繼承人重測(劃)後權利書狀尚由轄區所保管未領取之相關簡化作業事宜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年11月23日北市地籍字第10033195900號函
基於跨所繼承登記之便民考量並避免申請人來往奔波,申辦跨所繼承登記案記,如被繼承人重測(劃)後權利書狀尚由轄區所保管,而申請人僅檢附重測(劃)前權利書狀或未能提出該權利書狀理由之切結書,倘經受理所查明該重測(劃)後權利書狀尚存於轄區所未領取,得於該案審查無誤後由受理所審查人員填寫「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跨所登記調卷單」傳真至轄區所,再由轄區所將已繕妥之被繼承人權利書狀連同權狀換領簿相關頁面影本以公文交換方式送受理所,由受理所審查人員領取該權利書狀併入登記申請申請案,並於該換領簿頁面影本簽章及加註登記案件收件字號,於案件登記完畢交換轄區所歸檔時一併移回,由轄區所裝訂於原權狀換領簿相關頁次內備供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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