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6年3月10日北市地一字第8620521000號函
按抵押權利與所有權歸屬於同一人,他項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者不外二種原因,一為他項權利人取得所有權,另一為所有權人 取得他項權利;而其混同原因發生日期(即權利變更之日),依照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係指契約成立之日,故他項權利人取得所有權,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他項權利混同塗銷登記,該他項權利塗銷登記之原因發生日期應為移轉契約訂立之日,從而即不發生收件日期先於原因發生日期之問題, 自得准予連件辦理。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修正後為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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