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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於登記完畢後,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未能親自到場領件,委託第三人持憑收據及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於登記申請案所蓋印章辦理者,為達簡政便民,得予受理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84年11月6日北市地一字第840389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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