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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64年6月5日北市地一字第9851號函
一、經查土地分割合併登記,均為所有權人單獨申請,如代理人拒絕交出收件收據,所有權人雖親自前往地政事務所取件而不發給,如代理人不肖者藉此遂其私願,似違反維護善良之旨。
二、類似本案如所有權人依民法第108條撤回代理權者或依存證信函催討逾期不給與,可准由所有權人提出書面申請敘明理由 檢附代理人權限文件經核相符由其親自收件,惟地政事務所於發還後應函知代理人註銷原收件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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