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件式之登記申請案件,其中部分牽涉法令或證件欠缺而一時無法補正之案件,得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敘明符合規定之案件先行辦理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3年10月19日北市地一字第46651號函
一、連件案件,其中部分因牽涉法令或證件欠缺而一時無法補正之案件,經補正或駁回時,地政事務所得於補正或駁回通知書內註明:「收件○○號案件,如需先行辦理登記因需使用被補正或駁回案件內之共用證明文件,得申請將該共用證明文 件,予以轉附辦理。」以資便民;嗣後如申請人欲就符合規定之案件先行辦理登記時,應由申請人(當事人或代理人) 檢具申請書敘明願將該共用證明文件轉附件○○號案件內並蓋章後,再予以受理。
二、原經領回補正之案件如於補正期間補正完全者,得援用原已辦竣登記之連件案內之共用證明文件。 三、原經駁回之案件於重新收件時,可否援用原已辦竣登記之連 件案件內之共用證明文件,請各所就實務處理上詳予研議分析後,擬具處理意見報處研辦;又在未重新規定,仍請按原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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